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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 为确保案件审理质量,牟定县纪委结合案件特点,在案件审理中严格把好“七关”,认真做好案件审理工作。
        一是对本级纪委移送审理的案件,重点把握程序关。进一步提高程序合法对确保案件质量、维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重要意义的认识,使程序合法的观念贯穿于查办案件的始终。熟悉掌握程序合法的具体要求,严格审核案件卷宗内应有的程序,并重点把握案件受理的范围、初查及立案程序,调查程序,调查时限,处分程序及处分权限,报请程序及要求。在工作中,始终严格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》和《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》对违纪人员的身份、级别,初步核实过程中发现的违纪问题,重点审核立案、批准、审批程序。对案件调查过程中的办案程序、办案时限、处分程序和报请程序等进行严格审核把关,确保程序合法。
        二是对本级移送和下级纪委呈报审批的案件,注重严把定性关。对问题比较复杂、错误性质难以认定的报批案件,及时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会议进行“会诊”,在反复学习有关法律、政策、规定的同时,认真研究案情,确保案件准确定性。对经济违纪案件,采取适当形式开展案例讨论,以更准确地认定违纪错误的性质。
        三是对基层自办案件,注重抓住协审关。为规范案件管理县纪委制定了《牟定县纪委监察局案件管理有关规定》,要求基层自办的案件,在调查报告形成之后、正式提交有关会议讨论之前,要将立案材料、证据材料、调查报告、处理意见呈报县纪委,由县纪委案件审理室协助审理,重点对基层的办案程序和证据材料进行审核。在审理中如有证据材料及其它材料和相关手续不齐全的,必须补证齐全方能出示审理意见,并负责对协审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。
       四是对司法移送的案件,重点严把处理关。凡是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,在以其判决、裁定、决定书和认定的事实为依据的情况下,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独立办案职能,严格按照党政纪案件的处理程序,本着实事求是、以人为本的原则,根据党纪、政纪条规在既维护法律的尊严,又维护党纪、政纪的严肃性,同时又教育保护当事人的基础上,在处分的定性、量纪上做出恰当处理,做到既严肃执纪,又宽严相济、区别对待。
      五是对被处分人员在处分前,注意把握谈话关。在与所犯错误事实无异议的人员谈话过程中,以帮助教育为重点,使其正确认识并改正错误;与错误事实持有不同意见的人谈话,注重以事实、证据为依据,以党政纪条规为准绳,对谈话人提出的不同意见,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,通过调查核实作出客观公正的结论,并说服教育当事人正确对待组织的处理,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,改正错误。
        六是在案件查处过程中,注意把握维权关。在案件“查”和“处”的过程中,正确处理好严肃执纪与保护干部的关系,做到既依纪依法办案,又维护受处分人的合法权益。首先,坚持错误事实两次同当事人见面,充分听取本人的意见,对当事人提出的不同意见,进行调查核实后予以答复;其次,对党纪案件,严格按照《党章》的规定,在党支部讨论上报上级组织对其作出处分之前召开的支部大会上,让当事人有发表意见和辩解的权利;再次,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手段,对可定可不定的问题不定;可给处分可不给处分的不给处分,对其进行诫勉谈话,责令检查或批评教育;可给重处分可给轻处分的给轻处分;有的根据案件情况还可以免予处分。真正做到了依法执纪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机统一,严肃执纪与尊重少数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的有机结合,切实维护了受处分人的正当权利。
        七是对被处分人员在处分后,坚持把好回访教育关。在处分决定作出后,始终坚持把贯彻党的“惩前毖后,治病救人”的方针贯穿于整个案件的查办过程中,把案件查处与对受处分人员的帮助、教育、挽救结合起来。坚持对受处分人员进行回访教育,及时了解和掌握受处分人员的思想情绪和工作、学习、生活状况,帮助其提高认识,正视自己的错误,放下思想包袱,正确对待组织的处理。同时,尽可能地帮助他们解决工作、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,使他们重新树立信心,努力工作,用新的工作业绩重塑自身新形象。2002年以来,县纪委监察局共对受处分人员进行回访教育87人次,回访率达100%。通过开展回访教育,使两名受处分人员通过自己的努力,改正错误后被提拔使用。
       2002年以来,县纪委监察局共立案查处违犯党政纪案件58件审结58件,处分57人,其中:涉及在职人员30人,农村党员27人。通过严把案件审理“七关”,四年来无申诉复查案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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